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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特定人通过社交软件联络实施的诈骗 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kaiyun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11-20     浏览次数:     
本文摘要:撰稿: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 愫;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王 珂,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牛克乾,泉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1集指导案例第1320号王郊诈骗案——针对特定人通过电信网络联络实施的诈骗犯罪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郊,男,汉族,1990年10月27日出生,无业。

撰稿: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 愫;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王 珂,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牛克乾,泉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1集指导案例第1320号王郊诈骗案——针对特定人通过电信网络联络实施的诈骗犯罪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郊,男,汉族,1990年10月27日出生,无业。2020年2月20日被逮捕。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郊犯诈骗罪,向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王郊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体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初,被告人王郊通过王建的推荐与被害人杜小东成为微信挚友。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同月10日,王郊在无供应口罩能力的情况下,对杜小东谎称其有1000只现货KF4型口罩出售,杜小东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王郊支付购置口罩定金人民币5000元,随后王郊将杜小东的微信删除,所得赃款被其用于小我私家花销。

案发后,王郊退赔被害人杜小东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杜小东的体谅。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辩护人提出的王郊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赔并取得体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建立,予以采取。

被告人王郊在防控突发感染病疫情灾害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防控疫情用品的名义举行诈骗,应依法从重处罚;王郊经电话传唤归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王郊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体谅,可酌情从轻处罚。凭据被告人王郊诈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管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感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划定,讯断如下:被告人王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郊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讯断已发生执法效力。二、主要问题通过电话、社交软件联络实施的诈骗犯罪,是否均应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三、裁判理由由于通信和互联网技术的普遍应用,普通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亦经常通过即时通信工具或其他社交软件联络被害人。

相对于普通诈骗而言,电信网络诈骗在入罪尺度、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等方面均有区别。因此,正确区分案件是普通诈骗还是电信网络诈骗对于被告人的治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公布的《检察机关管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中提出,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可是,经电话、社交软件等通信工具联络实施的诈骗犯罪,是否均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我们认为,是否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需要联合详细案情举行详细分析。

(一)不宜将凡经电话、网络联络的诈骗犯罪均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6年团结出台的《关于管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电信网络诈骗意见》)对于攻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出了越发明确、详细的执法适用依据,凭据该类犯罪的性质和特点,提出了有别于普通诈骗犯罪的治罪量刑数额尺度。《电信网络诈骗意见》虽系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出的专门规范性文件,但并未对该类诈骗犯罪的寄义、规模举行明确划定。

凭据《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的制定配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法沿革,我们主张电信网络诈骗通常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不宜将凡经电话、网络联络实施的诈骗犯罪均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详细理由如下:1.“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契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模式,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区别于普通诈骗行为的显著特征之一。电信网络诈骗经常体现为以群发短信或邮件、无差异拨打电话等方式,主动接触人员;或通过网站、社交媒体平台公布虚假信息后,等候被害人“上钩”。上述犯罪手段讲明,电信网络诈骗是一种点劈面的犯罪,行为人通过电信网络散布和流传虚假信息,并非针对特定人实施诈骗行为,其初始作案目的规模较广,时空跨度和犯罪规模较大。而普通的诈骗犯罪,往往在着手实施犯罪行为时,已具备明确的作案目的。

2.“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犯罪体现出电信网络诈骗较普通诈骗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危害结果更为严重。

电信网络诈骗是远程非接触性犯罪,手段隐蔽,又通常接纳团体化、专业化方式作案,被害人数众多且漫衍广泛,涉案赃款数额庞大且转移迅速难以追回,案件侦破难度极大。而普通诈骗犯罪往往针对特定工具,纵然个体案件存在多次诈骗行为,一般来说犯罪手段高度类似,资金走向亦相对明确。(2)犯罪波及面更广。

相较于点对点式的传统诈骗,电信网络诈骗技术含量高,名堂翻新快,行为人经心设计骗局,针对不特定人作案,波及人数多。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产业权益,严重破坏社会诚信,还引发、诱发、滋生大量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形成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中心的周边系列犯罪工业链,恶化了社会治安形势,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更大。

(3)需加大攻击力度。正是基于上述特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要依法从严攻击。《电信网络诈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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